江蘇省基本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清單(2022年版)
序號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及標準 | 服務對象 | 牽頭責任部門 |
1 | 提供社區活動 場所 | 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環境適宜、相對固定的室內外活動場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2 | “銀發顧問”服務 | 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政策咨詢、資源鏈接、服務推薦等顧問服務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3 | 就醫便利服務 | 所有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方面的便利服務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4 | 老年教育服務 | 擴大老年教育供給,推進各類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老年大學或參與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開放老年教育資源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教育廳 |
5 | 自愿隨子女遷移戶口 | 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隨子女遷移戶口手續,依法依規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公安廳 |
6 |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減半支付乘車費用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交通運輸廳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除乘車費用 | 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交通運輸廳 | ||
7 | 參觀公園和 公共文化設施 | 持優待證、居民身份證,免費進入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園、公共文化設施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和旅游廳 |
8 | 參觀旅游景點 | 免費進入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旅游景點 | 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 |
9 |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 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可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結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 有需求的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10 | 健康管理服務 |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務,內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每年提供1次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內容包括中醫體質辨識和中醫藥保健指導。 | 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中醫藥管理局 |
11 | 尊老金 | 按戶籍所在地確定標準發放尊老金 | 本地戶籍80-99周歲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標準發放尊老金 | 本地戶籍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 ||
12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對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 符合條件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13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對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并按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調整 | 符合條件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14 | 居家上門服務 |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專業服務組織,提供助餐、助潔、助浴、助醫、助行等居家上門服務 | 符合當地規定的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15 | 公證服務 | 對經濟困難且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申辦公證,減免公證費 | 符合條件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司法廳 |
16 | 法律訴訟服務 | 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醫療費等向人民法院起訴,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并告知當事人可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 符合條件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高級人民法院 |
17 | 優撫供養 | 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扶養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老年優撫對象 |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
18 | 分散特困供養 |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分散供養,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照料 |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自愿選擇在家供養的60周歲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19 | 集中特困供養 |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就近安排到相應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照料 |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自愿選擇集中供養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機構專業照護服務的60周歲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20 | 最低生活保障 | 每月按規定增發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的保障金。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21 | 養老服務補貼 | 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養老服務補貼。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補貼支付給相應機構;居家的老年人,可通過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提供上門服務 | 低保對象和分散供養的特困對象中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家庭和低保標準2倍以內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的失獨老人 | 省民政廳 |
22 | 養老護理補貼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養老護理補貼。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補貼支付給相應機構;居家的老年人,可通過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提供上門服務 | 低保對象中經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認定為失能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23 | 重度殘疾人 護理補貼 | 按城鎮不低于130元/月/人、農村不低于9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重度殘疾老年人護理補貼 | 殘疾等級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24 | 困難殘疾人 生活補貼 | 按當地規定標準發放困難殘疾老年人生活補貼 |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困難殘疾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25 | 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 | 按每人每月900元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 60周歲及以上獨生子女死亡特別扶助對象 |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按每人每月800元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 60周歲及以上獨生子女傷殘特別扶助對象 |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
26 | 家庭適老化改造 | 通過政府補貼等方式,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適老化改造服務 | 分散供養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對象中高齡、失能、重度殘疾的老年人家庭 | 省民政廳 |
27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員 照護培訓 | 組織開展免費培訓,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員 | 省民政廳 |
28 | 居家探訪 關愛服務 |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開展居家探訪與幫扶服務 | 居家的空巢、獨居、留守、失能(失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29 | 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 建立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制度,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優先入住 | 經濟困難的空巢、獨居、失能(失智)、殘疾、高齡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為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30 | 流浪乞討救助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省民政廳 |
備注:1-13項為面向社會老年人的普惠服務項目,14-30項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務項目。